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甬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文件要求,独生子女家庭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2、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
3、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
4、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如果符合要求,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申请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