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宁波市公筷使用规定(草案)》(内容见附件),现通过信访部门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公众献言献策。群众可拨打12345,或通过网上信访(网址:http://www.zjzxts.gov.cn/wsdt/)提出相关建议,截止日期5月24日。
附件:
宁波市公筷使用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筷使用,提升餐桌文明素养,弘扬健康生活风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公筷,是指具有公用功能、用于分取菜点的筷子以及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餐具。
第三条 在餐饮服务场所,两人以上同桌合餐时,应当使用公筷。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场所,是指提供餐饮服务的饭店、宾馆、单位食堂和小餐饮店。
倡导在家庭等其他场所用餐时使用公筷。
第四条 在餐饮服务场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同桌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
公筷应当具备明显标识。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的公筷应当在颜色上区别于其他筷子,并标注“公筷”字样。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筷使用提示,并引导就餐者使用公筷。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公筷使用的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文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激励机制。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公筷使用与文明典范城市创建等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筷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相关行业公约,宣传、普及公筷使用知识、发挥引导作用,促进公筷使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告,并可以向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配备公筷的,由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行业信用体系。
第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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