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策指南

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有关政策指南

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1)建国前老战士,是指1949年10月前参军复员到企业的人员。

(2)抗美援朝老兵,是指1949年10月后到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到企业的人员。

(3)企业军转干部,是指1949年10月后到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2003年10月前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1)53年底以前参军复员到企业的人员每人每月发150元。 

(2)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养老金,营职以下不足660元补足到660元,团职不足800元补足到800元,其中,53年底以前参军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其补足的差额部分不足  150元的要补足150元。

(3)给下岗军转干部发基本生活费。其标准是营职以下每月330元,团职360元。发放的起始时间均为2002年10月。

2003年10月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1)已经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每月统筹内基本养老金补足到1250元;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每月统筹养老金补足到95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及营级以下职务,每月统筹内基本养老金补足到81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并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每月统筹内基本养老金补足100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及营级以下职务,每月统筹内基本养老金补足到860元。

(3)对下岗的企业军转干部,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每月基本生活费补足到51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及营级以下职务,每月基本生活费补足到480元。 

(4)困难企业在岗军转干部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包括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东陵和于洪区,标准为每人每月818元。 

(5)抗日战争时期参军并在企业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解放战争时间参军并在企业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949年10月1日到1953年12月31日参军并在企业退休的,每人每月统筹内基本养老金(含150元生活补贴)补足到800元。

(6)对未重新就业又不够退休条件的,按团职干部每人每月480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4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1)未参保企业的建国前入伍退休复员军人、军队师职转业干部、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退休复转军人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每年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保险费20元。

(2)建国前入伍退休复员军人、军队师职转业干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付部分,由企业全额报销;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退休复转军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由企业报销90%。 

(3)未参保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经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办公室人同有关部门认定后,由企业为在职及退休转业干部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

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 

(1)对已经下岗的企业军转干部,除保证按月发入基本生活费外,符合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中的军转干部,非本人原因原则上不得下岗或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须写出书面申请,企业应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军转干部支付经济补偿金。

(3)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又被改制后企业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军转干部,本人要求保留原全民干部身份,可经与该企业进行协商同意后,将档案交给有关部门托管。

(4)对本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保留全民干部身份,又未被转制后企业录用,且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可由市代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

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退休的有关政策 

(1)对工龄(含军龄)满30年或因身体有严重疾病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

(2)企业军转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退休手续。

(3)距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5年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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