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知识20问

《信访条例》 《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知识20问

    1、什么是信访?

    答:《信访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信访条例》把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为了落实这一指导原则,充分发挥信访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五项具体原则: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原则。

    3. 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答:《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于以下四种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无权受理,但要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上述机关提出。

    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这是为了督促信访人积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为了充分保证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得以救济,《信访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有哪几种?

    答:信访人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5、《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②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③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⑤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6、信访人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信访人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无论是处理机关、复查机关,还是复核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均应是有权处理的机关。

    7、《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分别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规?

    答:《信访条例》由国务院制定颁布,属于行政法规;经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布,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两者均属于广义的法律范围。

    8、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应向哪一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

    答:信访人对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有关管委会)或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1)原处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2)原处理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不能确定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原处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4)原处理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应当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5)原处理机关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6)原处理机关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应当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9、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应向哪一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答:信访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政府派出机关(如:有关管委会)或市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浙江省人民人民政府是本省信访事项的最高复核机关):

    (1)原复查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应当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2)原复查机关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3)原复查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市级工作部门的,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4)原复查机关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应当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5)原复查机关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当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延长申请的理由。

    10、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信访人可通过邮寄或走访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访复查(复核)申请书(申请表)》或由复查(复核)机关制作的申请笔录;

    (2)信访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原件;

    (4)支持复查(复核)请求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11、哪些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

    答:经审查,复查(复核)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

    ①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即申请人不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不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不属于复查、复核机关职权范围的;没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未在规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②属于依法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的;

    ③属于依法应当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的;

    ④属于对依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认定、检测、检验、检疫等结论的投诉请求的;

    ⑤要求审查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

    ⑥信访事项正在处理或者已经终结的;

    ⑦申请的内容超过原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的请求范围的;

    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12、复查(复核)机关是否受理复查(复核)申请有时间限制吗?

    答:有的。复查(复核)机关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①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②不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说明理由,作出不予(再)受理意见书后,15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中对不属于复查(复核)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日期内补齐材料,申请材料补正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13、复查(复核)决定如何作出?

    答:复查(复核)机关对信访事项经过认真审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明确的处理结论,并制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或《信访事项终结办理意见告知书》:

    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政策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予以维持处理(复查)意见。

    ②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或变更: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程序违法或处理明显不当的;其它应当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终结办理情形有:经复查(复核)机关同意的撤回申请的、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达成协议的等。

    14、复查(复核)决定有时间限制吗?

    答:有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决定;但补正申请材料、举行听证、专家论证、组织审查小组审查、和解、调解、中止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申请人。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5、复查(复核)申请提出后,是否可以撤回申请或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及申请调解?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撤回申请或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及申请调解。

    ①申请人在复查(复核)决定作出前,经复查(复核)机关同意,可以自愿撤回复查(复核)申请。

    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②原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复查(复核)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复查(复核)机关调解。

    自行和解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准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6、复查(复核)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法律保障吗?

    答:《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定了复查(复核)人员的相关义务的同时,也对复查(复核)人员的职务行为规定了法律保障。其中规定,“拒绝或者阻挠复查、复核人员依法调查取证以及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

    17、信访三级终结后,信访人是否可以重复或者越级信访?

    答:不可以。《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终结后,信访人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为贯彻执行《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宁波市有什么具体的举措?

    答:为加强对复查复核工作的领导,宁波市市县两级政府成立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发文明确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为进一步推进信访法制化,确保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作用,市县两级政府聘任了有关领域的专家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家库成员,对复查复核件进行审核,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提供咨询。

    19、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哪一部门?

    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同级信访局。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复查)意见,办理复查(复核)申请具体事宜,可与市县两级信访局职能科(处)室联系。

    20、信访局是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吗?

    答:不是。信访局是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日常工作机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复查(复核)决定,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作出。

 

生成日期:2014年5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